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25民初2480号
原告:河北世纪恒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88号河北**创新园5-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4058963P。
法定代表人:**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朱***文路2号1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056219976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世纪恒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因原告河北世纪恒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世纪恒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