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民初3491号
原告:临沂市胜格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金坛路交汇处。组织机构代码:91371300054954846J。
法定代表人:杜加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全县,山东融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久泰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八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崔振帅,总经理。
原告临沂市胜格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久泰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临沂市胜格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胜格通用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胜格通用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元,由原告临沂市胜格通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解洪法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