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行申3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临沂市胜格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金坛路交汇处西2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审被告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与滨河大道交汇处路南。
法定代表人彭林东,局长。
再审申请人临沂市胜格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6)鲁13行终3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临沂市胜格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将股权退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系对自身合法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临沂市胜格通用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许 琳
审判员 王云阁
审判员 曹林灿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