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17)鲁1311司惩456号
被罚款人山东兴泰机械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庄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市胜格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兴泰机械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兴泰机械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绝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山东兴泰机械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罚款十万元,限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通过本院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