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11民初4665号
原告:临沂市胜格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融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兴泰机械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庄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临沂市胜格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兴泰机械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沂市胜格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市胜格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胜格通用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计1770元,由原告临沂市胜格通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