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322民初322号
原告:福建亿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龙华镇林内村林内新街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0622746728。
法定代表人:林剑喜,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德,男,公司职员,特别代理。
被告:***,男,196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被告:**,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被告:仙游县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南镇霞苑三郊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1555401402。
法定代表人:张丽辉。
原告福建亿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游县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经过法院聘请的人民调解员蒋玉楼调解后,双方达成自行协商处理纠纷,原告福建亿昇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亿昇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亿昇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40元,减半收取计4420元,由福建亿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国地
人民陪审员 陈益平
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