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305民初608号
原告: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塘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5895741539。
负责人:江桂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硕,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系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仙游县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仙游县鲤南镇霞苑三郊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1555401402。
负责人:张丽辉,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游县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计699元,由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方慧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