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3民终6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淋,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齐油,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飞,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审被告:仙游县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
法定代表人:张丽辉,执行董事。
上诉人***、蔡淋与被上诉人陈齐油及原审被告仙游县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7)闽0322民初5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淋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表示服从一审判决认定和内容。
本院认为,上诉人***、蔡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蔡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61元,减半收取1580.5元,由上诉人***、蔡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翁祖青
审判员 林天明
审判员 黄 征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吴雨莲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