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龙金泰建设有限公司

烟台大龙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与烟台凤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大龙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与烟台凤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7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3民初1090号
原告烟台大龙金泰建设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青年路16号万方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烟台凤山置业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院格庄街道办事处崖前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大龙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凤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烟台凤山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10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位于烟台市开发区房产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国名下位于烟台市开发区房产一套。
2、冻结被告烟台凤山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10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孔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