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方圆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与***、***、宋华、淮北市方圆园艺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宋华、淮北市方圆园艺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7-28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相民一初字第00458-2号
原告:***,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女,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女,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宋华,女,193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告:淮北市方圆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烈山区。
法定代理人:**好,经理。
原告***与被告***、***、宋华、淮北市方圆园艺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支倩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姜莉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