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方圆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与***、淮北市方圆园艺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相执字第0135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31岁,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11月25日出生,49岁,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淮北市方圆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法定代表人:**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相山区人民路南相阳路西工行小区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相山区人民路南相阳路西工行小区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