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方圆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与***、淮北市方圆园艺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相执字第013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淮北市方圆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烈山区。
法定代表人:**好,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琨诉被告***、淮北市方圆园艺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并依法进行了评估拍卖,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