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方圆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北市方圆园艺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604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北市方圆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烈山区。
法定代表人:**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5)烈民二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北市方圆园艺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淮北市方圆园艺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我院分别对淮北市方圆园艺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淮北市方圆园艺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邵吉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孙*
附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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