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相执字第013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31岁,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11月25日出生,49岁,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淮北市方圆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法定代表人:**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相山区某处(房地所有权证号:********号)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