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协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王璟、江苏协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执异37号
异议人(案外人):王璟,女,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031995********,住扬州市广陵区。
申请保全人:江苏协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朝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许在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鈜云,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扬州丰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俊,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天,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异议人王璟因与申请保全人江苏协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扬州丰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对本院查封的相关房产提出执行标的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王璟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王璟向本院提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璟撤回执行异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祥
审 判 员  方恒荣
审 判 员  钱 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毅
书 记 员  孙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