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4309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治国,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协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703913359G,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朝阳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许在清。
原告***与被告江苏协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胥 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翟晨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