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协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协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四方商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执16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协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许在清。 被执行人:扬州四方商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协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四方商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003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扬州四方商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协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080106.5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扬州四方商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江苏协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接受调查询问,并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 二、2022年4月13日、2022年10月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轮候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4月15日,冻结期限为一年。 2.**被执行人名下xxx房产,但上述房产除人防工程外均有大额抵押,且考虑到被执行人系商业综合体,本院暂无法对上述房产采取拍卖措施。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xxx房产,查封期限截至2025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被执行人名下苏K×××**号车辆(2015年别克牌),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且年代久远无益拍卖,本院不作处理。本院已轮候查封上述车辆(2024年4月23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数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性保险数据、无工商登记数据等信息。 三、2022年9月2日,到被执行人办公地点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2022年10月8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2年10月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有大额抵押暂不宜处置,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未实际控制且因年代久远已无益拍卖,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003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 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熊 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