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协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绿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协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4615号之二 原告:江苏绿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靖江市新桥镇新桥村北1组(新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协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朝阳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许在清。 原告江苏绿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协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2022年9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绿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84元,减半收取计5542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56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