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本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本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北方顺兴开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昌民初字第00409号
原告北京市本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奤夿屯村。
法定代表人翁金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北方顺兴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前俸伯村老顺平路北150米。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市本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色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北方顺兴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兴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法官尤文静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本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顺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本色公司起诉称:原被告自2010年开始合作,原告按被告要求和提供的图纸为被告制作配电箱等电器设备,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供货,但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货款180938元未付,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0938元及自2013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顺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本色公司与顺兴公司之间存在长期合作关系,本色公司按顺兴公司的要求为其制作配电箱等电气设备,2012年12月31日,顺兴公司向本色公司出具《欠款单》,载明:“截止2012年12月31日顺兴公司欠本色公司环网柜货款共计贰拾叁万零玖佰叁拾捌圆整(230938.00),本色公司的所有增值税发票已开齐”,后顺兴公司支付货款5万元,余款180938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合同、欠款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色公司与顺兴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顺兴公司在向本色公司出具欠款单后未及时支付全部货款,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本色公司要求顺兴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顺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市北方顺兴开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市本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十八万零九百三十八元及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十八万零九百三十八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五十九元,由被告北京市北方顺兴开关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尤文静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