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4民初4983号
原告:北京市本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奤夿屯村
法定代表人:翁金欧,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空开关厂,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王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原告北京市本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空开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本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26元,由原告北京市本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