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4民初4985号
原告:北京市本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金欧。
被告:北京龙森京苑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北京市本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龙森京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8日立案。原告北京市本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本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5元,减半收取计1493元,由北京市本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