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本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本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4民初12112号
原告:北京市本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奤夿屯村。
法定代表人:翁金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及瑞岭,北京市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市本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北京市本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市本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高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