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首科技有限公司

田国连与湖北中首科技有限公司、襄阳市昊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676号
原告田国连。
被告湖北中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市昊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
原告田国连诉被告湖北中首科技有限公司、襄阳市昊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国连于2015年9月29日以被告名称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田国连申请撤回对湖北中首科技有限公司、襄阳市昊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国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田国连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胥陈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