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92民初541号
原告:山东京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益丰御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6288775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子,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京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京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京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6元,减半收取618元,由原告山东京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