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京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京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92民初541号
原告:山东京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益丰御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6288775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子,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京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京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京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6元,减半收取618元,由原告山东京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