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京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京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91民初2508号
原告:山东京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烟台市。
被告:***,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告:***,男,199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
原告山东京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京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京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山东京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