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13民初425号
原告:山东京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
被告:***,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保卫,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山东京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京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京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京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0元,由山东京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