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31676号
原告:青岛德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崔艳华。
被告:青岛博益特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万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德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博益特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德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德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6元,减半收取18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侯一佳
审判员 刘宗欣
审判员 宋丽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金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