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斐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5民初174号之三
原告:***,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中,河南致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芹,河南致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登封市滨河路西沿89号。
法定代表人:张超锋,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斐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第一大街171号1号楼2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6260232G。
法定代表人:单付生,总经理。
***与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河南斐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再次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在郑州银行账号为99×××06的银行存款2590532.45元予以冻结。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编号为1065119192020000032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在郑州银行账号为99×××06的银行存款2590532.45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舒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耀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