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5民初174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中,河南致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芹,河南致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登封市滨河路西沿89号。
法定代表人:张超锋,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斐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第一大街171号1号楼2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6260232G。
法定代表人:单付生,总经理。
***与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河南斐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财全,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做出(2020)豫0185民初17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被告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不服,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复议称,1.原、被告及第三人的纠纷属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并非合同纠纷;2.原告***申请执行楚如燕、河南斐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2015)金民二字672号民事判决,向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下发了(2016)豫0105执恢624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公函,要求将第三人的工程款2252226元予以扣留、提取。上述三份法律文书目前仍然发生法律效力,此情况下,原告隐瞒该事实,申请保全,致本裁定与(2016)豫0105执恢624号执行裁定书相互矛盾和重复,且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故要求解除对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在郑州银行账号为99×××06的银行存款2590532.45元的冻结,并提供登封市翔鑫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的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0)豫0185民初17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舒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