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东莞市艺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14665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76号****广场511-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6783795195P。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艺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珊美村榄树厦育才路13号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51704303C。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艺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