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濮阳市清华都市文苑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902民初11391号
原告濮阳市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清华都市文苑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市清华都市文苑业主委员会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文军
书记员  陈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