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828民初124号
原告:安徽瑨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太湖县晋熙镇环城北路与建设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1540292609(2-4)。
法定代表人:郝加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周清,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耀,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西县天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堂镇环城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朝阳,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银峰,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柱东,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瑨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瑨桥公司)与被告岳西县天堂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天堂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瑨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周清、刘光耀,被告天堂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银峰、储柱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瑨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2104530.79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5日起按月利率6%计算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包括鉴定费用。事实与理由:经公开招标,瑨桥公司中标岳西县天堂镇东山社区高冲组路肩挡土墙工程。2017年2月5日,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签约合同价1621622.29元。接到开工令后,瑨桥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同意,变更增加了部分工程量。该工程的变更不是施工单位造成的,由于设计方案变更增加了部分工程量,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开工时间由2017年2月28日延迟为2017年4月21日,工期由原来的60天延长至90天,造成停工损失。工程完工后,于2018年1月通知建设单位等机构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经决算,施工的工程造价为3644530.79元。2018年2月5日瑨桥公司将结算书报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签收。施工过程中,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1540000元,尚拖欠2104530.79元,遂提起诉讼。
天堂镇政府辩称,瑨桥公司中标岳西县天堂镇东山社区高冲组路肩挡土墙工程,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是事实。该工程是增加了工程量,但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其所谓增加的工程量是否属实,是否应由被告承担法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瑨桥公司延误工期,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竣工验收报告不是对工程量的认可,仅是对总体质量的认可,和工程量价款无关。根据工程价款鉴定意见,挡土墙问题,图纸变更未进行申报,该部分不应计入工程价款;青苗补偿费,系瑨桥公司单方的陈述,不能作为实际支付的凭证;工期延长2个月属实,但瑨桥公司的施工人员以及机械设备都没有进场,延期也由瑨桥公司申请,瑨桥公司没有实际损失,也就没有停工损失。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以及原告诉求的银行利息都不应当得到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5日天堂镇政府(发包人)与瑨桥公司公(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该份合同中约定的主要内容有:天堂镇政府已接受瑨桥公司公司对该项目岳西县天堂镇东山社区高冲组路肩挡土墙工程施工的投标;签约合同价1621622.29元;承包人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60日历天;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017年2月28日监理人安徽正鼎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出开工今,2017年4月21日瑨桥公司向天堂镇政府提出《关于请求工程延期的申请报告》,请求延迟开工以及工期延长至90天、开工日期延迟为2017年4月21日。天堂镇政府及监理人的经办人均签字同意。案涉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为2017年4月21日,实际竣工日期为2017年10月28日。天堂镇政府已支付工程款154万元。
施工过程中,案涉工程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变更增加了部分工程量。2018年1月案涉工程经验收后,瑨桥公司报送案涉工程《结算书》,该《结算书》提出决算总价3644530.79元,监理人签署“工程量已核、按该结算表报审计”,天堂镇政府签署“同意送审”。因瑨桥公司提出的工程价款与合同价相差较大,双方遂成诉讼。
诉讼过程中,就案涉工程造价经安徽国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鉴定〔《岳西县天堂镇东山社区高冲组路肩挡土墙施工工程结算造价鉴定意见书》文号2019-1901〕,鉴定意见为:工程价款2701032.04元;代付青苗补偿费32266元;应扣除工期延误违约金80270.30元;应扣除税率调整减少工程价款15625.34元;暂计工期延长损失补偿费141352元;以上合计总额2778754.40元,包含不可确定部分162062.24元。
上述事实有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书》、《关于请求工程延期的申请报告》、《结算书》、《岳西县天堂镇东山社区高冲组路肩挡土墙施工工程结算造价鉴定意见书》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并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瑨桥公司中标案涉工程,经发包人天堂镇政府同意后,对部分工程施工方案进行调整,实际工程量超出了《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就瑨桥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双方已组织竣工验收,天堂镇政府在《决算书》上签署同意送审;天堂镇政府应当按照瑨桥公司的实际工程量支付工程款。就案涉工程造价经鉴定总额为2778754.4元,其中工期延长损失费用141352元,瑨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人员和设备已按原定时间进场并存在实际窝工,且与其自行申请延期的情形不符,本院不予认定;其余工程造价,鉴定人的鉴定计算符合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规规定,且有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予以认定;瑨桥公司提出工期延误违约金等四项不应扣减的主张以及天堂镇政府提出代付青苗费等二项不应支付的辩称,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故瑨桥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合理部分2637402元(2778754-141352),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不予支持;扣除已支付的款项,天堂镇政府尚需支付工程款1097402元(2637402-1540000)。本案中,案涉工程于2017年10月竣工,瑨桥公司于2018年2月5日提交《结算书》,天堂镇政府未在合理期限内组织送审,瑨桥公司主张自2018年3月5日起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岳西县天堂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瑨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97402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瑨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47元,由天堂镇政府负担12374元,由瑨桥公司负担12373元;鉴定费90000元,由天堂镇政府负担70000元,由瑨桥公司负担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胜魁
人民陪审员 申 健
人民陪审员 程国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