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2民初2582号
原告:安徽赛飞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MA2N5M1L7L。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瑨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1540292609。
法定代表人:郝加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赛飞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瑨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赛飞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赛飞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赛飞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安徽赛飞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唐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