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2执保50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赛飞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智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安徽瑨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
法定代表人:郝加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赛飞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瑨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皖0522执保45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保全人安徽瑨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00000元,现因安徽赛飞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安徽瑨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阮法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陆曼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