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2执保453号
申请保全人:安徽赛飞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含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智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安徽瑨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
法定代表人:郝加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赛飞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安徽瑨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瑨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安徽瑨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阮法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陆曼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