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执37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安徽瑨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法定代表人:郝家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范周平,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范维东,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范全和,男,195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范平勇,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范周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221民初4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范周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范周平有车牌号为晥KFxxx9号豪爵牌、晥K6xxx8号福田牌、晥KGxxx3号本田牌汽车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范周平所有的车牌号为晥KFxxx9号豪爵牌、晥K6xxx8号福田牌、晥KGxxx3号本田牌汽车并锁定该车辆所有业务。
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 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进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