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602执1046号
申请执行人:漳州市恒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
法定代表人:蔡建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贞梅,福建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赤水市,现住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福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漳州市恒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清标
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
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清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