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闽0602民初2302号
原告:漳州市恒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
法定代表人:蔡建伟,。
委托代理人:肖贞梅,福建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赤水市,现住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亨特(福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漳州市恒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亨特(福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肖贞梅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漳州市恒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称:两被告向原告购买空调,于2014年4月21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确认拖欠原告空调款31000元。两被告至今只偿还原告6000元,尚欠25000元未还。故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货款25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两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亨特(福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空调,由原告将货送至福隆城X幢XXX室并负责安装。2014年4月21日,被告***以欠款人“亨特(福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签名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收执,确认欠漳州市恒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安装的福隆城X幢XXX室室内格力空调款31000元,于8月1日前还清款项。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认两被告在出具欠条之后偿还货款6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亨特(福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空调并安装在福隆城X幢XXX室,有被告***作为法定代表人以被告亨特(福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出具的欠条为证,原告与被告亨特(福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亨特(福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尚欠货款25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在欠条上签名的行为应是履行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亨特(福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漳州市恒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15年12月1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漳州市恒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被告亨特(福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福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丽蓉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