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漳州市福世通电子有限公司、漳州市恒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30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芗民初字第9224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代表人吴春林,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祁炜,男,原告单位职员。
被告漳州市福世通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宝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礼炉,男,被告漳州市福世通电子有限公司单位职员。
被告漳州市恒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建伟,总经理。
被告廖宝玉,女,195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龙生,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礼炉,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海燕,女,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吴毅喆,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明,女,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漳州市福世通电子有限公司、被告漳州市恒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廖宝玉、被告黄龙生、被告陈礼炉、被告黄海燕、被告黄吴毅喆、被告黄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633元,减半收取731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伟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