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日观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205民初3241号

原告:厦门日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村。

法定代表人:林美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伟,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文,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高新区乌龙江中大道**创新园****楼****。

法定代表人:符长寿。

原告厦门日观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观建材公司”)与被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璟榕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观建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伟、马忠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璟榕工程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观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璟榕工程公司支付拖欠日观建材公司的货款总计1184326.53元(人民币,下同);2.判令璟榕工程公司支付日观建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暂计36858.87元【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利率计算,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璟榕工程公司支付日观建材公司取消优惠后的货款68865.77元;4.判令璟榕工程公司支付日观建材公司垫付的律师费75500元;5.本案诉讼费由璟榕工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璟榕工程公司因承建“上湖洪塘安置房配套幼儿园”项目之需,向日观建材公司购买预拌商品混凝土并签订《厦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编号:XRG2018-010-023,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生效后,日观建材公司如约履行了《买卖合同》项下的卖方义务,然而璟榕工程公司经多次对账、还款,至今尚欠日观建材公司货款本金1184326.53元未还。

《买卖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3项约定:“预拌混凝土供货起止时间超过一个月,则按月结算,结算周期为当月1日至当月月底,结算后15天内需方支付该月所接收预拌混凝土货款的85%,累计余款15%于主体封顶之日算起90天内付清”。结合《预拌混凝土交货单》,2019年7月8日主体屋面层梁板浇筑完毕(即封顶),璟榕工程公司应于2019年10月6日前付清截止至2019年9月30日前所供应的混凝土货款。2019年10月1日之后产生的混凝土货款,璟榕工程公司应于结算当月支付该月所供混凝土货款的100%。案涉工程项目于2019年12月27日供应完毕,璟榕工程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货款,故日观建材公司有权自2020年1月1日起向璟榕工程公司主张逾期付款损失。《买卖合同》第九条第(五)款约定:“如因需方未执行合同约定,逾期不支付预拌商品混凝土货款……每逾期一日需方按应付而未付的混凝土预拌商品混凝土货款向供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虽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计算方式,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规定,日观建材公司有权自应付款之日起,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计至璟榕工程公司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0月10日为36858.87元。

《买卖合同》第九条第(五)款约定:“如因需方未执行合同约定,逾期不支付预拌商品混凝土货款……如果存在单价下浮的优惠条件,供方有权取消该项目所有预拌混凝土供货优惠条件……”。另根据《合同》第五条第(二)款“预拌商品混凝土销售单价按供货当月《厦门建设工程信息》中‘建材综合信息’(若当月周价有变动,则以周价为准)所公布的各种规格预拌商品混凝土相应价格优惠百分之叁结算”。由此可见,日观建材公司向璟榕工程公司供应混凝土总价优惠了3%。案涉工程项目经过优惠后总货款金额为2283343.99元,因而可以计算出,日观建材公司对璟榕工程公司优惠的货款为68865.77元。璟榕工程公司应向日观建材公司支付取消优惠后的货款68865.77元。

《买卖合同》第九条第(七)款约定:“若需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预拌商品混凝土工程款,而导致供方需提供仲裁或诉讼追索债权时,需方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含供方律师代理费)。”因此,日观建材公司为本次诉讼案件聘请律师所产生的代理费为75500元应由璟榕工程公司承担。

综上,璟榕工程公司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日观建材公司的合法权益,给日观建材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经日观建材公司多次催款后,璟榕工程公司至今仍不履行债务。

璟榕工程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日观建材公司与璟榕工程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璟榕工程公司向日观建材公司购买预拌商品混凝土,用于湖里区上湖洪塘安置房配套幼儿园项目。其中第五条第(二)款约定:“预拌商品混凝土销售单价按供货当月《厦门建设工程信息》中‘建材综合信息’(若当月周价有变动,则以周价为准)所公布的各种规格预拌商品混凝土相应价格优惠百分之叁结算”。第七条第(二)款第3项约定:“预拌混凝土供货起止时间超过一个月,则按月结算,结算周期为当月1日至当月月底,结算后15天内需方支付该月所接收预拌混凝土货款的85%,累计余款15%于主体封顶之日算起90天内付清”。第九条第(五)款约定:“如因需方未执行合同约定,逾期不支付预拌商品混凝土货款……如果存在单价下浮的优惠条件,供方有权取消该项目所有预拌混凝土供货优惠条件,……每逾期一日需方按应付而未付的混凝土预拌商品混凝土货款向供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第九条第(七)款约定:“若需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预拌商品混凝土工程款,而导致供方需提供仲裁或诉讼追索债权时,需方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含供方律师代理费)。”第十一条其他约定:“若因需方工程特别需要使用供方大型臂泵,加价标准如下:46-48米加20元/m³,50米以上加25元/m³。当单次泵送混凝土方量少于50m³时,则泵送费在原价位的基础上增加1000元。……其他未尽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执行”。

《买卖合同》签订后,日观建材公司依约向璟榕工程公司提供混凝土,经双方结算至2019年5月货款为1692475.4元,璟榕工程公司先后支付日观建材公司1099018.52元。2019年6月至12月27日期间,日观建材公司累计向璟榕工程公司供应混凝土方量为1291.5立方米,璟榕工程公司指定的工地验收人员刘志杭等人在《预拌混凝土交货单》上签名确认。根据当月《厦门建设工程信息》公布的混凝土对应的信息价计算货款共计590869.65元。

日观建材公司与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日观建材公司委托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与璟榕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日观建材公司应支付律师代理费75500元。日观建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75500元。

2020年10月19日,日观建材公司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请。

以上事实,有日观建材公司提供的《买卖合同》《预拌混凝土月结算凭证》《预拌混凝土交货单》《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厦门增值税普通发票》《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预拌商品混凝土信息价》,以及在案庭审笔录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日观建材公司系台资企业,本案属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集中管辖的涉台案件,因此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当事人约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日观建材公司与璟榕工程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日观建材公司依约向璟榕工程公司供应混凝土,璟榕工程公司应按约定支付货款。经核算,日观建材公司共计向璟榕工程公司供应混凝土货款为2283345.05元,璟榕工程公司只支付货款1099018.52元,其余货款1184326.53元至今未付,明显构成违约。日观建材公司要求璟榕工程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184326.53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确认和支持。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如果璟榕工程公司逾期付款,应向日观建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日观建材公司主张璟榕工程公司以尚欠款项1184326.5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利率标准,向日观建材公司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损失(具体详见附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璟榕工程公司存在逾期付款行为,根据合同约定日观建材公司有权取消该项目所有预拌混凝土供货优惠条件,故璟榕工程公司应支付日观建材公司取消优惠后的货款为68865.77元。日观建材公司因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75500元,根据合同约定应由璟榕工程公司承担。璟榕工程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日观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184326.53元;

二、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日观建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款项1184326.5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利率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详见附表);

三、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日观建材有限公司取消优惠货款68865.77元;

四、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日观建材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75500元。

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89.9元减半收取8544.95元,由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颜思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玲玲

代书记员 蒋书砚

附表:







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表





序号



尚欠货款金额

(元)



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日



逾期付款利息

截止日



逾期付款天数(日)



一年期LPR利率



逾期付款利息

(元)





1



1184326.53



2020-1-1



2020-1-19



19



4.15%



2594.00





2



1184326.53



2020-1-20



2020-2-19



31



4.15%



4232.32





3



1184326.53



2020-2-20



2020-3-19



29



4.05%



3863.87





4



1184326.53



2020-3-20



2020-4-19



31



4.05%



4130.34





5



1184326.53



2020-4-20



2020-5-19



30



3.85%



3799.71





6



1184326.53



2020-5-20



2020-6-21



33



3.85%



4179.69





7



1184326.53



2020-6-22



2020-7-19



28



3.85%



3546.40





8



1184326.53



2020-7-20



2020-8-19



31



3.85%



3926.37





9



1184326.53



2020-8-20



2020-9-20



32



3.85%



4053.03





10



1184326.53



2020-9-21



实际还款日







3.85%









合计



/









备注:以尚欠款项1184326.5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利率计算,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