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802民初324号
原告: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桔林乡汤兜村1号B区2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YHJ1Q52。
法定代表人:林东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嫩妹、吴光辉,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思,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诗颖,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五都村留臂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4438945W。
法定代表人:丁剑涛。
原告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明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璟榕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由于案情审理需要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嫩妹,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思、范诗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诚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诚明公司无须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767.99元;2、判决确认诚明公司无须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4175.22元;3、判令***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6日,***因工受伤之后,诚明公司履行用工单位主体责任,将***送往医院治疗,并承担***的全部医疗费用。而后,诚明公司与***之间就***受伤事宜达成一致赔偿意见。2021年4月30日,***向诚明公司出具《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本人***,身份证号51292919********,系龙岩市莲花湖(安置)小区16#、17#及地下室工程木工,因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左侧第五、六前肋骨骨折。现诚请项目部协助办理工伤伤残鉴定、医疗及社保补助,无论申请批复金额多少,直接支付至***本人银行卡账户(福建兴业银行账号:×××58)。此后,本次伤情后果由本人承担,与项目相关人员、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关,再绝无任何形式的索赔等行为,绝不反悔。”诚明公司收到***提交的《承诺书》后,协助***以派往参保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并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理赔事宜。诚明公司认为,按***《承诺书》的承诺内容,诚明公司无须另行赔偿***,***也无权向诚明公司主张赔偿。此外,***于2021年4月6日受伤之后,经短暂恢复后,于2021年5月初已能够正常上班,且领取4月份、5月份期间的工资待遇,故***主张停工期期间工资待遇损失,亦缺乏事实依据。2021年10月20日,福建省龙岩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劳动争议一案,案号:岩劳仲案(2021)134号。2021年12月16日,诚明公司收到福建省龙岩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邮寄送达岩劳仲案(2021)134号《仲裁裁决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诚明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辩称,《承诺书》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既使有效也属于显失公平,应予撤销,诚明公司以此为由抗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诚明公司签署该承诺书的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为办理工伤认定前。事实是发生工伤后,诚明公司以不予办理工伤认定相威胁,迫使***答应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均为诚明公司打印,并非***的真实意思表示。若按照诚明公司的理解视为***主张放弃赔偿的权利,该份《承诺书》内容亦显失公平,***有权请求不发生效力。假设《承诺书》有效也不应当免除诚明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在《承诺书》中承诺的对象为“龙岩市莲花湖(安置)小区16#、17#及地下室工程项目部”,该项目为璟榕公司所承建,《承诺书》也仅明确体现璟榕公司,并未对诚明公司作出任何承诺,诚明公司以此要求免除其支付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承诺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承诺。综上,《承诺书》从所记载的内容,不管是签订时的场景,还是签订双方主体均不足以证明诚明公司的主张。新罗区仲裁委裁定三个月停工留薪期符合法律规定,诚明公司的主张应予驳回。《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多条肋骨骨折停工留薪期为3-5个月,即***最少需要三个月的时间进行休养,目前***因身体原因已停工远超三月。此次工伤已造成***劳动能力下降,透支式劳动更使得***病弱缠身,在法定规定范围内,***仅要求最低的三个月补偿以恢复身体健康的需求,是符合停工留薪期立法目的。综上,岩劳仲(2021)134号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真实,诚明公司应当支付剩余工伤保险待遇款项。
璟榕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诚明公司、***围绕各自的诉辩主张分别向本院提交了证据,璟榕公司对诚明公司、***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经质证,各方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
2020年10月20日,诚明公司与***签订了一份《简易劳动合同书》,该合同约定,***从事木工工作,劳动期限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工程结束。合同签订后,***被诚明公司派往璟榕公司承建的龙岩市莲花湖(安置)小区16#、17#及地下室项目工程的木工工作。2021年4月6日,***在龙岩市莲花湖(安置)小区16#、17#及地下室工程项目工地上班,当日下午14:40左右安装模板时,从外架上摔至地面上,胸部碰撞外架受伤。事发后,***被送到龙岩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该院诊断***的伤为:左侧第5、6肋骨骨折,花去门诊医疗费。***在龙岩人民医院门诊治疗期间,诚明公司支付了***的门诊医疗费用。2021年4月30日,***向龙岩市莲花湖(安置)小区16#、17#及地下室工程项目部出具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的内容为“本人***,身份证号51292919********,系龙岩市莲花湖(安置)小区16#、17#及地下室工程木工,因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左侧第五、六前肋骨骨折。现诚请项目部协助办理工伤伤残鉴定、医疗及社保补助,无论申请批复金额多少,直接支付至***本人银行卡账户(福建兴业银行账号:×××58)。此后,本次伤情后果由本人承担,与项目相关人员、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关,再绝无任何形式的索赔等行为,绝不反悔。承诺人:***”。
2021年7月1日,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龙岩市认定工伤[2021]第2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21年9月2日,龙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福建省龙岩市劳鉴2021年1058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因工伤残十级。***在璟榕公司承建的龙岩市莲花湖(安置)小区16#、17#及地下室工程从事木工工作期间的工资情况:2021年1月6日,璟榕公司通过银行转账(账号:1710********)支付至***在兴业银行银行卡(卡号:×××58)的工资7900.3元;2021年1月25日,璟榕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在兴业银行银行卡的工资16010元;2021年2月7日、4月22日、5月25日、6月28日,璟榕公司通过上述银行转账支付给***银行卡的工资分别为7910元、9850元、18968元和7712.12元,以上六个月***的工资合计为68350.42元,平均每个月工资为11391.73元。诚明公司至今未向本院提供***自签订《简易劳动合同书》后的每月实际工资情况。
2021年10月18日,***作为申请人,诚明公司、璟榕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福建省龙岩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事项为:一、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诚明公司自2021年9月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二、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193628.6元(1、停工留薪期工资:68350.44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9742.18元;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767.99元: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767.99元)。2021年12月15日,福建省龙岩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岩劳仲【2021】1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诚明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7月5日解除;二、被申请人璟榕公司应为申请人***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手续,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被申请人诚明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22767.99元【3个月×7589.33元】,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四、被申请人诚明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34175.22元,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五、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诚明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22年1月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
另查明,诚明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由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成立,营业期限自2017年8月24日至2047年8月23日;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工程造价咨询等。又查明,璟榕公司于1998年9月4日由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成立,营业期限自1998年9月4日至2028年9月4日;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等。璟榕公司以龙岩市莲花湖(安置)小区16#、17#及地下室工程项目向龙岩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参保,参保期限从2020年4月22日至2022年4月9日,缴费金额333385.23元。***工伤事故发生后,璟榕公司已向龙岩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办理的***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2021年10月20日,龙岩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核准同意支付***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3299.41元,2021年12月21日,龙岩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核准同意支付***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767.99元,上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计76067.4元。龙岩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将上述工伤保险费用直接支付给了***。
本院认为,***自2020年10月20日与诚明公司签订《简易劳动合同书》,其与诚明公司自签订合同起就直接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诚明公司。该劳动合同签订后,诚明公司指派***到璟榕公司承建的龙岩市莲花湖(安置)小区16#、17#及地下室工程项目从事木工工作,实际用工单位是璟榕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在龙岩市莲花湖(安置)小区16#、17#及地下室工程项目工地上班时从外架上摔至地面受伤,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摔倒受伤为工伤,该工伤认定系法律规定的职能部门作出,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诚明公司未按《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为***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缴交保险费用,但用工单位璟榕公司有为参与龙岩市莲花湖(安置)小区16#、17#及地下室工程项目施工的所有人员向龙岩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参保,并缴交了参保费用。***于2021年10月18日向龙岩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时,已向龙岩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自2021年9月1日起解除与诚明公司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第2款“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诚明公司与***的劳动关系自龙岩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的仲裁申请书送达诚明公司时解除。因此,***与诚明公司的劳动关系自龙岩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的仲裁申请书送达诚明公司时已经解除。
***发生工伤事故后,璟榕公司应为***向龙岩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并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的支取手续,并将上述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支付给***。璟榕公司已向龙岩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299.41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767.99元。龙岩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已将核准同意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299.41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767.99元直接支付给了***。诚明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按《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为***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缴交保险费用,扣除璟榕公司从龙岩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并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保险费用外,亦应按《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其他经济损失。***诉请诚明公司、璟榕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68350.44元不合理,根据龙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工伤残十级,根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左侧第5、6肋骨受伤的停工留薪期为4-5个月,***要求停工留薪期3个月计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与诚明公司签订的《简易劳动合同书》未约定具体每月工资数额,***向本院提供工伤前上班六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1391.7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以工伤前实际每月平均工资11391.73元计算3个月为34175.22元。诚明公司主张***已作出《承诺书》,其无须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二)项规定,***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要求与诚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诚明公司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二)项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福建省统计局公布的人均预期寿命71.8岁(男性),与终止劳动关系时***44岁之差为27.8岁,每满1年按0.1个月计算,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每月按龙岩市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589.33元计算3个月为22767.99元。诚明公司主张***已作出《承诺书》,其无须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亦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亦不予支持。璟榕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与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龙岩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的仲裁申请书送达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时解除。
二、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767.99元。
三、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4175.19元。
四、驳回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陈 上 熠
人民陪审员 黄 飞 燕
人民陪审员 林   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萍(代)
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判决书履行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10********。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