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83民初505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用、黄禄文,福建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高新区乌龙江中大道7#创新园二期17号楼10层103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4438945W。
法定代表人:丁剑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光辉、林嫩妹,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春树,男,195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
原告***与被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高春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以需要继续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6元,减半收取为878元,由***负担。
审判员  潘圣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