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876号
原告:***,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文,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高新区乌龙江中大道7#创新园二期17号楼10层1036-2室,统一信用代码91350000154438945W。
法定代表人:丁剑涛,董事长。
被告:福建龙马集团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北环路20号,统一信用代码91350800157822993Y。
法定代表人:林根竹,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龙马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会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龙马集团公司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晓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