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6民初2711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欢,广东华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茶会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符长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诗明,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恒峰,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锦江路4段**。

法定代表人:罗晓东,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俊杰,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向海兵,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第三人:邓晓波,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第三人:四川邦办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领事馆**/div>

法定代表人:何全勇,职务不详。

第三人:高新区鑫成亿商贸部,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石羊工业园/div>

经营者:陈胜钦,男,194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第三人:高新区蓉川商贸部,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紫竹北街******/div>

经营者:胡进强,男,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向海兵、邓晓波、高新区鑫成亿商贸部、高新区蓉川商贸部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被告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的申请,追加四川邦办实业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00元,减半收取计16,6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袁 玲

人民陪审员 李建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范仲卿

书 记 员 李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