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6民初2711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欢,广东华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茶会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符长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诗明,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恒峰,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锦江路4段**。
法定代表人:罗晓东,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俊杰,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向海兵,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第三人:邓晓波,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第三人:四川邦办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领事馆**/div>
法定代表人:何全勇,职务不详。
第三人:高新区鑫成亿商贸部,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石羊工业园/div>
经营者:陈胜钦,男,194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第三人:高新区蓉川商贸部,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紫竹北街******/div>
经营者:胡进强,男,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向海兵、邓晓波、高新区鑫成亿商贸部、高新区蓉川商贸部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被告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的申请,追加四川邦办实业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00元,减半收取计16,6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袁 玲
人民陪审员 李建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范仲卿
书 记 员 李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