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03民初1450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富华,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符长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敏,福建名仕(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63元,减半收取计2681.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苏 燕
人民陪审员 叶鑫伦
人民陪审员 魏重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菊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