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03民初1450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富华,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符长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敏,福建名仕(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63元,减半收取计2681.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苏 燕

人民陪审员  叶鑫伦

人民陪审员  魏重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菊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