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4964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市新罗区。
被告:**市安居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南环西路**市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1865X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茶会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4438945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市安居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68元,减半收取计9584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陈 庆 林
人民陪审员 吴 晶 萍
人民陪审员 黄 晓 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