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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市安居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4964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市新罗区。 被告:**市安居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南环西路**市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1865X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茶会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4438945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市安居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68元,减半收取计9584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陈  庆  林 人民陪审员 吴  晶  萍 人民陪审员 黄  晓  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