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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某某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121民初7592号 原告:福州市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州市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某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福州市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且被告福建某某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市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市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9元,减半收取计354.5元,由福州市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