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园林有限公司

江南园林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终1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南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75004T,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湖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毛新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秀凤,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波,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南园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2民初9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江南园林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一份,明确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南园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南园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江南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佳
审 判 员  张 梅
审 判 员  周韵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伟扬
书 记 员  周嘉怡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