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园林有限公司

江南园林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终16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南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75004T,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湖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毛新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
原审第三人:张正,男,1961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上诉人江南园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2民初8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先后向上诉人江南园林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指定帐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96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江南园林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南园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 军
审 判 员  刘晓琴
审 判 员  刘 蕾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储心怡
书 记 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