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正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正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曼联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22财保401号
申请人:郑州正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东、航海路北创客大厦**2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588598487G。
法定代表人:李进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媛媛,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曼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国际物流园区前程大街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1389347U。
法定代表人:常莉莉。
申请人郑州正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曼联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8918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郑州正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正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曼联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8918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州正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杨家叶
书记员马棚娜